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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獄男上訴脫干預汽車罪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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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5-10-27 14:51:27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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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5-10-27 14:51:39 |只看該作者
上訴人羅逸庭原被控干預汽車罪,違反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49條。終院判詞指,條例並未對干預(tampers)一詞下定義,按字典解釋,干預是指對某部車或其部份進行改動或損害的行為,或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,但本案證據只是上訴人關上客貨車門,僅屬接觸而沒導致車有改變或損害,不構成干預。終院認為羅關門可能是出於好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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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5-10-27 15:26:48 |只看該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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