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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適用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)
因死亡或受傷而獲得補助的付款項目
補助金額
補助條件
1. 殮葬補助
每人12,120元。
殮葬費用若全部或部分由政府(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)或慈善基金支付,發放補助時,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額。
2. 死亡補助
(甲) 唯一謀生者死亡,剩下受養人
首名受養人可獲122,300元,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0,190元。補助額最高可達173,250元。
(乙) 謀生者死亡,剩下受養人,但家中仍有人維持生計
首名受養人可獲61,150元,其餘每名受養人可得10,190元。補助額最高可達112,100元。
(丙) 非謀生的父親或母親死亡,而家中剩下未滿15歲的子女
首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獲61,150元,其餘每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10,190元。補助額最高可達112,100元。
如受惠人屬精神不健全或處於昏迷狀態的成年人,或是父母俱亡或無合法監護人的未成年人,補助金將依照社會福利署的指示支付。
3. 傷殘補助
根據香港法例第282章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一表或9(1)(b)條,補助額由147元起最高可達146,760元。60歲及以上者則減少三分之一,即只獲補助金三分二之數。
4. 受傷補助
視受傷的嚴重程度而定,補助額由580元起最高可達48,300元。
補助額根據病假或住院日數而定,最高可達180日。
如去世前的受傷期間為7日或以上者,可獲發受傷補助。
受傷補助會由受害人合資格領取傷殘補助或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。
5. 臨時生活補助
補助額由340元起最高可達61,140元。
補助額根據病假或住院日數而定,最高可達180日。臨時生活補助只發放給因喪失工作能力而收入有損失的人士,或有15歲以下子女而無收入的父親或母親。臨時生活補助在受害人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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