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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九龍「破繭」打擊白牌車 7男女司機斷正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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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0-2-25 18:27:32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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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0-2-25 18:27:53 |只看該作者
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有關「車輛使用的限制」的條文,除非獲發有關牌照,否則任何人不得駕駛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,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;首次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,再干犯則可處罰1萬元及監禁6個月。涉案車輛的牌照亦可予暫時吊銷3個月至6個月。車輛將被扣押直至有關吊銷期屆滿為止。
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《汽車保險(第三者風險)條例》,任何人若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,即屬違法;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,並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至3年不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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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0-2-25 23:10:31 |只看該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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