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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掛粵港車牌汽車驚現沙田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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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6 20:53:03 |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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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6 20:53:24 |只看該作者
第374E章《道路交通(車輛登記及領牌)規例》第8(2)條規定,如汽車沒有展示配予該車輛的登記號碼,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,或容許他人駕駛或使用該車輛。若違反以上規定而無合理解釋,即屬犯罪,需罰款港幣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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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6 23:54:01 |只看該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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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人長

缉私局局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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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7 00:27:02 |只看該作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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