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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法 例 列 明 15 分 鐘 內 離 開 停 車 場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hong    時間: 2008-1-26 11:20:03     標題: 法 例 列 明 15 分 鐘 內 離 開 停 車 場

根 據 香 港 法 例 374C 章 道 路 交 通 ( 泊 車 ) 規 例 第 23 條 列 明 , 所 有 繳 付 泊 車 費 後車 輛 , 必 須泊 車 票 上 收 費 機 列 印時 間 後 15 分 鐘 內 離 開 停 車 場 ; 否 則 駕 駛 人 須 就 超 過 該 15 分 鐘時 間 , 按 停 車 場 訂 明收 費 率 繳 付 額 外 泊 車 費 , 並 須 繳 付 每 小 時 $2 ( 不 足 1 小 時 亦 當 1 小 時 計 )附 加 費 。
作者: 話之你    時間: 2008-1-26 11:33:45


作者: meng    時間: 2008-1-27 00:36:43

[uem8]
作者: seaman    時間: 2008-2-9 23:25:46

一直以來都係甘,好合理吖,有乜奇怪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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